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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2.8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食堂收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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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一)学历教育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NOT非学历教育】

1)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学历教育,具体包括:

  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所称学校,具体包括:
  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学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七目

 

二、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解读与适用》:勤工俭学,是指学校组织由学生个人从事的有酬劳动】

 

三、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四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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