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4.2.7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字体:    打印本页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思考:养老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免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取得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有关收费标准,是指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及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政府设置参考区间的实际收费标准。
  保育费、保育教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以及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收取的费用,与入托、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各种费用,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五目

 

 

二、婚姻介绍服务,

 

三、殡葬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的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六目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