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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4 停止执行的增值税优惠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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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供材、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服务的简易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六项

 

二、自202611日起,除上述优惠外,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公告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

【内: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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