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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5 税收优惠管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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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起止日期

(一)起始日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

 

(二)停止日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三条)

[总局解读]第五条:

3:C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保温材料,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5月,C企业调整生产工艺,不再符合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的条件,则C企业应当自6月所属期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三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属于本公告第三条中“另有规定”的情况,因此C企业自次月而不是当月起停止享受优惠

 

二、核算要求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

司法判例: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且大部分申报为免税收入,是否构成偷税?】

 

、办理程序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

1、直接减征、免征的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

 

2、即征即退的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2021年4月1日以前

略。

 

、免税放弃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

司法判例:未享受税收优惠而缴纳的税款,是否属于多缴税款?超过3年能否申请退回?】

 

、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财税字〔199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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