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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2025年12月已销售商品,2026年3月客户提高单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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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511月,浙江A公司向上海B公司销售商品300件。双方约定,B公司在收到货物时,先按2万元/件付款。若经检测达到优等品标准,则按2.5万元/件结算,补充差额。检测期限为3个月内。

202512月,A公司发货后,收到B公司货款600万元。已申报纳税。

20263月,A公司又收到B公司补充差额150万元。

 

【焦点】

20263月收到的150万元,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观点】

应在202512月份。理由:销售实现时间,应与其发货时间一致。

 

【研究】

上述观点,仅考虑到发货的时间问题,未考虑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有失偏颇。从整体角度看,20263月收到的150万元,应在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探究】

20263月,甲公司的发票如何开具,重点是发票上的数量如何填列?——以防止发票票面数量的累计,与实物账数量累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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