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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2025年12月已销售商品,2026年3月客户提高单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5-14
【案例】
2025年11月,浙江A公司向上海B公司销售商品300件。双方约定,B公司在收到货物时,先按2万元/件付款。若经检测达到优等品标准,则按2.5万元/件结算,补充差额。检测期限为3个月内。
2025年12月,A公司发货后,收到B公司货款600万元。已申报纳税。
2026年3月,A公司又收到B公司补充差额150万元。
【焦点】
2026年3月收到的150万元,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观点】
应在2025年12月份。理由:销售实现时间,应与其发货时间一致。
【研究】
上述观点,仅考虑到发货的时间问题,未考虑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有失偏颇。从整体角度看,2026年3月收到的150万元,应在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探究】
2026年3月,甲公司的发票如何开具,重点是发票上的数量如何填列?——以防止发票票面数量的累计,与实物账数量累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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