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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是上海徐汇区的一名独居老人。2022年的一天,葛某在家中去世。
葛某名下留有一套徐汇区的住房以及存款和保险利益。但葛某生前,其父母、妻子、独生女都已经去世,已没有法定继承人了。那么,葛某遗留的财产该归谁呢?
此时,葛某的堂弟葛某成夫妻找到民政部门。原来,葛某在妻子去世后,长期独自居住。但葛某身患疾病,是葛某成夫妻把他送到医院并照顾;葛某去世,也是葛某成夫妻为他办理后事,并扫墓祭奠。
因此,葛某成夫妻认为,既然葛某没有其他继承人,两人对其扶养照顾较多,要求分得遗产。
法官介绍,堂弟夫妻不是法定或者遗嘱继承人,他们不当然对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葛某成夫妻想取得遗产,就要通过诉讼途径。因此,葛某成夫妻以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为由,以区民政局为被告,到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民法典又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又没有继承人,双方当事人对于民政局依法担任葛某的遗产管理人并没有争议。所以,民政局的诉讼主体适格。
此外,葛某成夫妻并非葛某的继承人,无法定的扶养义务,在葛某生前对其的扶养照顾较多,在其死后又为其办理后事并进行祭奠。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综合考虑葛某成夫妻对葛某的扶养时间只有3年左右,再考虑其扶养的内容、扶养的程度,法院判决葛某成夫妻分得葛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利益共计130万余元。
此外,判决生效后,依据徐汇区民政局的申请,葛某的其余财产,依据民法典关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规定,依法经法院拍卖、变卖后,所得钱款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法官介绍,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独居老人,去世后财产归谁,一直是社会关心的话题。本案中,葛某成对葛某并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而是出于亲情、道义自愿提供扶助和照料。考虑葛某成的扶助照料程度,法院判决其分得适当遗产,既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又彰显了对传统美德的传承,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2026年6月25日,人民日报,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