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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成立,被扶养人生活费获支持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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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常熟市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林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养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于1960年出生后没多久就被夏某抱养,彼时我国尚未出台收养相关法律,没有办理收养登记的制度规范。根据林某提交的户籍底册,结合案外人陈述,可以认定林某与夏某之间长期以养女与养母关系共同生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时间来看,双方虽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双方事实上收养关系的成立。林某作为夏某养女,有赡养养母的法定义务,故支持了林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意义

该裁判确认并保护形成抚养关系的养父母等多元家庭模式中老年人的被抚养权,明确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法院在审理中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抚养投入情况、本地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明确指引,确保老年人群体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弘扬了慈孝文化和权利义务对等的价值观,起到了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作用,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提醒

事实收养关系虽受法律保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规定收养应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为了更好地保障自身及家人权益,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建议及时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正规收养登记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给家人一份更稳妥的保障。



——来源:2026年6月26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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