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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川01民终17947号、(2023)川0191民初23534号]
基本案情:
成都勤信公司与四川中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墙公司应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合规开票所致损失由中墙公司承担。后双方因工程款纠纷涉诉,生效判决判令勤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2023年12月执行完毕后,中墙公司仅开具少量发票。
勤信公司遂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增值税损失、附加税损失、企业所得税损失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仅支持增值税损失,其余诉请未获支持。勤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中墙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勤信公司多缴增值税,进而多缴附加税,该部分损失已实际发生,应予支持;勤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依法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中墙公司既未被注销、撤销,亦未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不符合无票扣除的例外情形,且勤信公司已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损失客观存在,故企业所得税损失亦应支持;税金赔偿系对未履行开票义务所致损失的金钱赔偿,其性质并非约定的金钱债务本身,在双方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应支持裁判生效前的资金利息。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中墙公司赔偿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损失,驳回利息诉请。
推选理由:
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因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损失赔偿的典型判例。二审法院突破一审仅支持增值税进项抵扣损失的裁判思路,依据税法关于附加税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则,认定未开票行为与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三重实际税负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明确该损失属守约方已实际发生的固有财产损害,无需以行政处理为前提,可直接通过民事违约责任获得救济。判决细化了税金损失的计算路径与证明标准,将税法凭证扣除规则有效转化为民事损失认定依据,实现发票缺失情形下税法评价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规范衔接,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范式,兼具精细化的说理价值与较高的实务参考意义。
——《部分2025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
思考:
一、除司法途径外,当事人还可通过哪些途径,更高效地获得救济?
二、在司法救济中,原告应提出哪些更合理的诉求?
三、该案中,利息诉求是否应得到赔偿?
四、被告的应诉策略,有哪些不足?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