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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裁量基准》中的“拒不改正”,包括哪些情形?——《裁量基准》实施后,应如何正确对待“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政策适用管理、风险提示提醒”?——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辅导纳税人自查,是否适用此项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03
答:根据《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xls》的尾注,“拒不改正”包括但不限于税务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不改正或者经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政策适用管理、风险提示提醒后仍不改正等情形。
这意味着,《裁量基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后,税务行政相对人要认真对待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政策适用管理、风险提示提醒,不可置之不理,视为“儿戏”;否则,会因被作为“拒不改正”的情节,而适用更严格的税务行政处罚基准。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稽查中检查人员辅导纳税人自查,是否适用此项规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关注!
更需注意的是,该项规定将“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政策适用管理、风险提示提醒”等行政指导、提示性行为,赋予了执法的刚性,在法理上是否妥善,有待商榷!
还需注意的是,“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政策适用管理、风险提示提醒”若有误,税务行政相对人则应依循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和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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