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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
1.自产自用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七条第一款)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七条第二款)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七条第三款)
附注(1):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指依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附注(2):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②无销售价格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附注(3):条例第七条所称成本
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六条)
附注(4):条例第七条所称利润
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七条)
2.受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八条第一款)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八条第二款)
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国税发[1994]130号第一条第二款)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八条第三款)
附注(1):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成本
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附注(2):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
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九条)
3.进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九条第一款)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九条第二款)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九条第三款)
附注:条例第九条所称关税完税价格
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条)
(六)税务核价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