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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卷 应纳税额的计算——(2)组成计税价格、税务核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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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

1.自产自用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七条第一款)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第七条第二款)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第七条第三款)

附注(1):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指依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附注(2):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②无销售价格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第十五条第三款)

附注(3):条例第七条所称成本

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第十六条)

附注(4):条例第七条所称利润

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七条)

2.受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八条第一款)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第八条第二款)

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国税发[1994]130第一条第二款)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第八条第三款)

附注(1):条例第八条所称材料成本

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第十八条第二款)

附注(2):条例第八条所称加工费

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第十九条)

3.进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九条第一款)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第九条第二款)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第九条第三款)

附注:条例第九条所称关税完税价格

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第二十条)

(六)税务核价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第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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