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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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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听证时,当事人认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相对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复核一次,税务机关应当准许。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出件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听证时,当事人认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相对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资料处理】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回避申请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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