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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扣除范围及金额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国发〔2022〕8号第一条)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发〔2022〕8号第四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国发〔2023〕13号第一条)
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总局解读第五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能在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申报?
当前正在进行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汇总的是纳税人2021年的收入和扣除信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因此不能将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到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
(二)扣除主体及比例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
【新增1】【问题106】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发〔2022〕8号第二条)
(三)填报信息、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四)相关口径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由谁来扣除?
答:该项政策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总局口径一)
2、不是亲生父母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但其必须是担任3岁以下婴幼儿监护人的人员。
(总局口径二)
3、婴幼儿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总局口径三)
4、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婴幼儿在国内还是国外出生,其父母都可以享受扣除。
(总局口径四)
5、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总局口径九)
6、对于存在重组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总局口径十)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需要发票吗?
答:不需要发票,只需要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即可享受政策。相关信息包括:配偶及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本人扣除比例等。
(总局口径十五)
8、纳税人如何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为方便快捷?
答: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既可以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预扣预缴阶段享受扣除,也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全程“非接触”办税,无需填报纸质申报表,较为方便快捷。
(总局口径十六)
9、什么时候可以在个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答:2022年3月29日起,您就可以通过个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了。
(总局口径二十一)
【总局解读第五条:婴幼儿的身份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一般来讲,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扣除信息表》填报子女信息时,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作为填报证件。
极少数暂未获取上述证件的,也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税务机关联系纳税人核实有关情况,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将证件照片等证明资料推送给税务机关证明真实性,以便继续享受扣除。】
【总局解读第六条:出生证明等资料需要提交给税务部门吗?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与其他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一样,实行“申报即可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服务管理模式,纳税人在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通过税收大数据、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对发现虚扣、乱扣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子女教育。
(一)扣除范围及金额
1、全日制学历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第一款)
自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国发〔2023〕13号第二条)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第二款)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第八条: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学前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第三款)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扣除主体及比例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发〔2018〕41号第六条)
(三)填报信息、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赡养老人。
(一)扣除范围及金额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国发〔2023〕13号第三条)
【提示:无论赡养几位老人,都按3000元的标准扣除】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总局解读第七条: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二)扣除主体及比例
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独生子女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非独生子女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二款)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填报信息、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四、继续教育。
(一)扣除范围及金额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扣除主体及比例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国发〔2018〕41号第九条)
(三)填报信息、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五、大病医疗。
(一)扣除范围及金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提示:按人数,分别计算扣除】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扣除主体及比例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增2】【问题107】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三)填报信息、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六、住房贷款利息。
(一)扣除范围及金额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问:删除首套房贷申报记录,可重置扣除资格吗?】
【问:以前年度已经申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为了改善住房条件换购了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还能就新购住房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扣除主体及比例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填报信息、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七、住房租金。
(一)扣除范围及金额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注1:市辖区户籍人口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第三款)
附注2:租赁期限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附注3:主要工作城市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附注4:视为自有住房的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扣除主体及比例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国发〔2018〕41号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填报信息、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附注一:计算时间的特别规定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