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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4.2 留抵退税的一般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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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抵退税(免退税)、留抵退税的次序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第八条) 二、期末留抵税额的确定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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