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第1编 纳税人
包括:(1)纳税人的一般规定;(2)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3)水资源税问题;(4)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的资源税问题;
第2编 税目、税率
包括:矿产品(原矿、选矿产品)的划分
第1章 江苏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
第2章 上海市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
第3编 应纳税额
包括:(1)销售额的概念(销售额的核定);(2)销售数量的概念;(3)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的确定;(4)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产品的的税率适用;(5)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计税问题;
第4编 减免税
第1章 法定减免
包括:(1)法定免税(涉: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2)法定减锐(涉: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稠油、高凝油;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第2章 政策性减免
包括:(1)国务院规定的减免(涉: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六税两费”);(2)省级规定的减免(涉: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第3章 减免税的核算、办理;同时符合两项减免税的适用
第5编 纳税申报、税收征管
包括:(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2)纳税地点;(3)纳税申报资料;(4)征管机关和部门配合;
第6编 附则
包括:(1)法律适用;(2)施行日期;
第7编 特定事项
第1章 水资源税试点改革方案
第1节 水资源税简介
包括:(1)来自于水资源费;(2)价外税;(3)地方税;
第2节 水资源税纳税人
第3节 征税对象、不征税范围
包括:(1)征税对象(含:地表水;地下水;地热、矿泉水、天然卤水,不适用本办法)(2)不征税范围(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4节 计税依据
包括:(1)通过两个以上取水口的计税依据;(2)疏干排水的计税依据;(3)供水企业计税依据;(4)水电企业计税依据;(5)水电企业计税依据(含:火电冷却用水计税依据;其他冷却用水计税依据);(6)核定取水量
第5节 适用税额
包括:(1)取水地原则(含:一般取水口适用税额;水电取水地适用税额);(2)分别计量原则;(3)从高适用情形;(4)从低适用情形;
第6节 减免税
(1)国家层面减免税
包括:(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2)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3)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4)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5)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6)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7)其他
(2)省级层面减免税
包括: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3)减免税核算与办理
第7节 征收管理
包括:(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期限;(3)纳税申报;(4)更正申报;(5)纳税地点;(6)征收机关;(7)计量设施;(8)部门协作;
第8节 违法责任、施行日期、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