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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等整理而成;
后续,将根据政策变化、征管动态、稽查案例、司法判例等,实时更新。
敬请指导,谢绝转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注:
(1)长期资产的概念,详见本文“附二:主要概念”“(一)长期资产”;
(2)取得的概念,详见本文“附二:主要概念”“(二)取得”
一、取得时
(一)专门用途
1、专用于一般计税——全额抵扣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的项目——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混合用途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1、原值不超过500万元——全额抵扣
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原值的概念,详见本文“附二:主要概念”“(三)原值”
2、原值超500万元
(1)规定情形——先全额抵扣,再根据调整年限,逐期调整
注:规定情形,详见本文“注二:主要概念”“(五)原值超500万元的规定情形“
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及顺序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以下统称分期调整方法):
①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注:
A、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详见本文“附二:主要概念”“(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B、分子、分母的折旧或摊销额,均指指单项长期资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折旧或者摊销额——NOT全部全部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的合计值。
【问题 23】我公司存在多项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请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中第二项分子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以及分母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按照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的合计值参与计算吗?
②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注:
A、上述公式中,无论是按季申报还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使用月度销售额或收入数据参与计算,且相关月度数据需与公式第一项中 “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 的具体月份相对应。
【问题 22】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理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中第一项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是按月计算的,那么请问该计算公式第三项中分子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 和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应按月还是按季参与计算?
B、上述公式中的收入额,指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对应月份所有交易涉及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的销售额和收入,以及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和非应税交易收入,而非单项长期资产在混合用途期间所对应的应税交易销售额和非应税交易收入。
【问题 24】《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三项分子中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中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请问是按照混合用途期间全部收入参与计算吗?
③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不属于规定情形的,不调整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2025年前取得原值超过500万元,用于混合用途,后续未进行过资本化改造的长期资产
【问题 21】我公司在 2023 年 5 月取得一栋楼房,部分用于对外出租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部分用于职工食堂 (集体福利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600 万元,进项税额 54 万元已于购房当期勾选抵扣。我公司将该栋楼房在取得时按规定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资产原值 600 万元,后续没有进行过资本化改造。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楼房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②2025年前取得原值未超过500万元,用于混合用途,后续虽进行过资本化改造,但改造后重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 仍不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
【问题 26】我公司在 2025 年 3 月取得一栋大楼用于混合用途,资产原值 300 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 27 万元已勾选抵扣。2026 年 5 月,我公司对该大楼完成资本化改造,改造支出 2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 18 万元已勾选抵扣,重新确认大楼原值为 400 万元,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该大楼及其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在混合用途期间进行逐年调整?
二、改变用途时
(一)先未抵扣,后用途改变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注: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详见本文“附二:主要概念”“(七)长期资产净值”
1、后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
按上述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后混合用途
(1)属于本文“附二:主要概念”“(五)原值超500万元的规定情形”的长期资产
①改变用途的当月
按上述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②混合用途期间
以上述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基数,按本文“一、取得时”“(三)混合用途”“2、原值超500万元”“(1)规定情形”,再进一步计算,并按期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不属于本文“附二:主要概念”“(五)原值超500万元的规定情形”的长期资产
①改变用途的当月
按上述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②混合用途期间
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全额抵扣后,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
1、发生非正常损失、或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按净值率比例一次性转出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专家讲解:(1)时间,当月;(2)净值,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计算,即本文“附二:主要概念”“(七)长期资产净值”】
【问题 27】我公司一项长期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在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如何理解其中 “当月” 和 “当期” 的含义?
【问题 25】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请问我公司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是否需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2、后混合用途
(1)属于本文“附二:主要概念”“(五)原值超500万元的规定情形”的长期资产
仅调整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不调整以前期间。
先按净值率计算出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再参照本文“一、取得时”“(三)混合用途”“2、原值超500万元”“(1)规定情形”,计算需转出的进项税额。
【问题 28】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该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800 万元,自 2026 年 2 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如在 2027 年 8 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请问我公司是否需对该设备 2026 年度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注①:如已超过调整年限,即使后续用于混合用途,也不再调整进项
【问题 29】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该设备在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资产原值 800 万元,次月开始计提折旧,之后也未进行过资本化改造。假如在 2032 年 8 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请问我公司在 2032 年 8 月及以后是否还需调整该设备的进项税额?
(2)不属于本文“附二:主要概念”“(五)原值超500万元的规定情形”的长期资产
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处置时
(一)整体处置
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专家讲解:处置时,进项抵扣政策有“变”、“不变”两种情形。其中“不变”的,不涉及调整;“变”的,又分两种:
(1)处置前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处置时按一般计税,如某药企有一项办公楼,购进时专用于生产罕见药,未抵扣,后将该厂房出售,适用一般计税,则原进项可抵;
(2)处置前用于一般计税,处置时适用非应税政策,如某技术生产一般药,而处置时适用技术转让免税的政策】
1、处置时进项抵扣政策没有变化的,不需调整
【问题 35】我公司于 2025 年 1 月取得一栋办公楼用于行政办公和职工食堂,属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资产原值 600 万元,已全额抵扣对应进项税额。2026 年 4 月因业务战略调整,将该办公楼整体出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我公司申报时是否需要对该办公楼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2、处置时进项抵扣政策有不同的
(1)处置前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处置时按一般计税
参照本文“二、改变用途时”“(一)先未抵扣、后改变用途”“1、后用于一般计税”处理。
(2)处置前用于一般计税,处置时适用非应税
参照本文“二、改变用途时”“(二)全额抵扣后,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1、发生非正常损失、或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处理。
【问题 36】我公司在 2025 年 1 月取得一幢总装车间,取得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已全额抵扣对应进项税额。2026 年 6 月因发生经营业务调整,准备整体处置总装车间,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请问总装车间在整体处置时,已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如何处理?
(二)部分处置
1、处置的部分
纳税人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参照本文“三、处置时”“(一)整体处置”的规定计算处理。
2、剩余部分
纳税人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单项长期资产,还应当在部分处置后,以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为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1)未改变用途的
按剩余部分的比例,延续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 37】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在 2026 年 6 月对自行建造的一栋用于混合用途且在调整年限内的商场大楼的部分楼层对外出售,剩余楼层仍用于混合用途,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确定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
【问题 38】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栋厂房,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销售额为 10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 90 万元未勾选抵扣。该厂房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入账价值 1090 万元,2026 年 2 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如在 2026 年 8 月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处置部分厂房,厂房处置后剩余部分仍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的厂房处置部分比例为 20%。厂房处置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我公司于处置当月勾选认证上述对应进项税额 90 万元。请问我公司处置该厂房应如何调整对应的进项税额?
(2)改变用途的
按剩余部分的比例,参照本文“二、改变用途时”的规定处理。
附一:日常管理
(一)折旧或摊销后,取得进项扣税凭证——追溯计算,并入当年申报调整
纳税人在长期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该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追溯计算,并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调整额随同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并进行纳税申报。
【笔记:申报方法,详见本文“一、取得时”“(三)混合用途”“2、原值超500万元”“(1)规定情形”“③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二)台账、记录、归档、申报
纳税人应当及时归集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做好记录、归档。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 39】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是否一定要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
【问题 40】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请问税务部门能否给予便利化服务措施,帮助我公司减轻核算负担?
(三)违规处置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二十四条)
附二:主要概念
(一)长期资产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
1、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
【专家讲解:
(1)加油机的液位移、控制软件,属于配套设备;
(2)如某企业自行开发工业机床软件,其中购买了算法软件,则应包括在机床软件价格中,不应单列;】
2、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
3、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专家讲解:
(1)不动产的设计,不包括;
(2)如有可移动的设备,不包括;】
【问题 2】我公司最近新建了一幢办公楼,安装了中央空调,并在会议室配置了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请问上述中央空调和大型会议一体机都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吗?
(二)取得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
不包括:
1、租入的长期资产,
【专家讲解:融资租入长期资产,按会计准则虽视同自有资产处理,但在增值税上,仍属于购入服务,按服务规定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问题 5】我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请问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税案探究:租入不动产的装修费,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要划分抵扣税额?】
【问:配了操作人员的机械租赁(如挖机,塔吊等固定资产),既用于简易计税,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进项能全额扣除吗?】
2、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专家讲解:房开企业自行开发按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如发生用途改变,则适用本准则】
(三)混合用途
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四)原值
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专家讲解:(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支出】
【专家讲解:如该长期资产在取得时不得抵扣,那么该原值还应包括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 8】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 450 万元,进项税额 58.5 万元。若该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请问如何计算其原值?
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专家讲解:(1)除资本化改造外,一般不改变原值,只改变净值;(2)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改变原值】
【问题 9】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 13 万元,入账价值为 113 万元。假如我公司在 2027 年 5 月将该设备的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一直未发生资本化改造,请问是否需要调整其原值?
【问题 10】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台设备,入账价值为 480 万元。因长期高负荷运行,设备出现温度控制失灵等问题。假如我公司在 2026 年 12 月对该设备进行修理,修理支出合计 80 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上述修理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我公司将该项修理支出计入了当期损益。请问是否需要调整该设备的原值?
(五)原值超500万元的规定情形
1、2026年1月1日后取得,原值超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2、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取得,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产化改造,原值超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3、前述单项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调整年限结束后,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在调整年限结束后,该项长期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1、需要调整项目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1)未资本化改造而原值直接超500万元的长期资产,需调整的进项税额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问题 20】我公司在 2026 年 3 月为建造一栋楼房采购了木材,采购金额按规定计入楼房入账价值,取得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楼房完工后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请问该栋楼房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包括通过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
(2)因资本化改造,原值超500万元的长期资产,需调整的进项税额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单独调整。
①2025年12月31日前购入,2026年1月1日后因资本化改造导致原值超500万元的长期资产,需调整的进项税额——仅为资本化改造对应的进项税额
【专家讲解:2025年12月31日前,因未达500万元,其已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调整;只对资本化改造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这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问题 32】我公司在 2025 年 11 月取得一栋大楼,用于办公和职工食堂。大楼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资产原值 3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 27 万元已按规定勾选抵扣。2026 年 5 月,该栋大楼完成资本化改造,资本化改造支出为 4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为 36 万元。资本化改造完成后,该栋大楼原值调整为 600 万元,且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我公司需要纳入分期调整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②2026年1月1日后购入,并因资本化改造导致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需调整的进项税额——原购进时的进项税额*资产净值率+资本化改造对应的进项税额
【问题 33】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座仓库,原值 4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 36 万元已勾选抵扣。该仓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在取得当月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如在 2027 年 1 月我公司已按会计制度对该仓库累计计提折旧 10 万元,同时对该仓库进行资本化改造,2027 年 7 月资本化改造完成,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发生改造支出 200 万元 (不含税),对应的进项税额 18 万元已勾选抵扣完毕。改造后该仓库用于混合用途,确定原值为 590 万元。请问若我公司将该仓库用于混合用途,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2、调整年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3)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注(1):调整年限的起算
①未资本化改造原值超500万元的起算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 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问题 15】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1000 万元,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该设备于 2026 年 2 月首次计提折旧,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始计算?
【问题 17】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000 万元。该设备于 2026 年 2 月首次计提折旧,若该设备此后未发生资本化改造及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的情形,请问该设备调整年限何时期满?
②资本化改造后原值超500万元的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A、2025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长期资产,2026年1月1日后资本化改造并且原值超500万元,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起算
【问题 16】我公司在 2025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2000 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2026 年 2 月,公司对该设备进行了资本化改造,当月设备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改造后重新确定该项长期资产原值为 2280 万元,并于 2026 年 3 月首次计提折旧,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始计算?
B、2026年1月1日后购进原值超500万元的长期资产,
(A)调整年限内进行资本化改造,并改造后改造后原值超500万元的,在改造期间调整年限停止计算,改造后延续计算
长期资产在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其调整年限相应停止计算,待恢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时,继续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问题 18】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000 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已勾选抵扣,调整年限为 5 年。2026 年 2 月我公司对该设备首次计提折旧。假如 2027 年 2 月进行了资本化改造,当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027 年 4 月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新增入账价值 2000 万元,2027 年 5 月恢复计提折旧,请问对于该设备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是否需要重新计算调整年限?
(B)调整年限到期后进行资本化改造,并且改造后原值超500万元的,调整年限重新计算
【问题 19】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000 万元。2026 年 2 月我公司对该设备首次计提折旧,调整年限为 5 年。假如在 2031 年 3 月,我公司对该设备进行了资本化改造,2031 年 11 月设备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新增入账价值 700 万元,用途未发生改变。该设备资本化改造后于 2031 年 12 月首次计提折旧,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始计算?
注(2):实际使用短于调整年限的一次性调整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时,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专家讲解:一次性转出】
【问题 34】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台二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1000 万元,已抵扣对应进项税额 130 万元。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各月均用于混合用途。假如在 2028 年 5 月,因设备使用寿命到期,无法通过出售、报废回收等方式获得任何经济价值。由于实际使用年限短于《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该二手设备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
(七)长期资产净值
1、原值超500万元的规定情形的长期资产净值
注:原值超500万元的规定情形,详见本文“附二:主要概念”“(五)原值超500万元的规定情形”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专家讲解:本条与第十二条的区别之一——年限不同。第十二条按会计年限,可加速;本条按本规定调整年限,平均法】
【问题 12】2026 年 5 月,我公司一项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项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取得时已勾选抵扣,请问在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设备的净值吗?
【问题 13】我公司在 2026 年 4 月取得一台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该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600 万元,自 2026 年 5 月起计提折旧。假如此后该设备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该设备截至 2026 年底的净值如何计算?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是多少?
注(1):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取得,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产化改造,原值超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净值,对该净值的计算,应分两部分:一是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视作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以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入账价值上述调整年限的公式计算净值;二是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的部分,按照下述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问题 14】我公司在 2025 年 3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400 万元,自 2025 年 4 月起计提折旧。2026 年 5 月发生资本化改造,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为 700 万元。资本化改造完成的当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请问该设备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如何计算其净值?
2、不属于原值超500万元的规定情形的长期资产净值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问题 30】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200 万元,进项税额 26 万元已勾选抵扣。该设备在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假如在 2026 年 8 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截至 2026 年 8 月期初,已按会计制度对该项设备累计计提折旧 10 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 31】我公司在 2026 年 3 月建成一栋大楼作为职工食堂使用 (集体福利项目),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436 万元,共取得进项税额 36 万元未勾选抵扣。假如在 2029 年 4 月,我公司将该栋大楼改为行政办公用房,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至 2029 年 4 月期初,我公司按会计制度对该栋大楼累计计提折旧 60 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计算该栋大楼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附三:稽查重点
(一)长期资产的构成;
主要是:
(1)配套设备、工具、器具、软件等,未计入固定资产;
(2)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未计入不动产;
(二)原值计算
主要是:
(1)原值入账的项目不完整,安装、运费;
(2)资本化支出金额计算不准确;
(3)资本化改造后,长期资产原值不准确;
(三)混合用途划分
主要是:
(1)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与一般计税项目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
(2)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
(四)进项税额转出计算
主要是:
(1)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计算有误;
(2)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计算顺序有误;
(3)调整年限的起止有误;
(4)部分处置的比例计算不准确;
附四:争议焦点
(一)单台长期资产的物理边界
核心:
(1)对固定资产中“构成其实体”的理解和把握;
(2)对不动产中“配套设施”的理解和把握;
(二)资本化改造与大修理支出的边界
核心:对“改建与扩建”的理解和把握;
(三)非正常损失的边界
核心:对“管理不善”的理解和把握
(四)偷税与计算错误的边界
核心:对“笔误”、“计算公式使用错误”的理解和把握;